第六章 通用規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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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條 6.10 |
童軍半禮、敬禮及握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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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條 6.10.1 |
在宣誓或覆誓童軍誓詞、幼童軍誓詞、小童軍誓詞時及在非穿著童軍制服時作為敬禮,應行童軍半禮(如左圖所示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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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條 6.10.2 |
穿著制服的童軍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童軍敬禮(如左圖所示):(a) 向其他各級穿著制服的童軍人士敬禮。 (b) 在升國旗、奏國歌、向持旗者及在喪禮上敬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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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條 6.10.3 |
儘管有規條6.10.2的規定,在檢閱儀式及升國旗或童軍旗時,各童軍隊伍必須立正,並只須由領袖代表敬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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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條 6.10.4 |
除因宗教或文化上的禁忌外,所有童軍皆以左手互相握手。 |
在宣誓或覆誓童軍誓詞、幼童軍誓詞、小童軍誓詞時及在非穿著童軍制服時作為敬禮,應行童軍半禮(如左圖所示)。
穿著制服的童軍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童軍敬禮(如左圖所示):